一、办理条件 主体为产品生产者(含泉州本地生产企业、在泉州销售并承担召回主体责任的企业),已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不合格,需要实施召回; 已提前在消费品召回系统或泉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召回计划备案(食品、特种设备等另有专项召回备案要求),登报一般要求在备案后规定时限内发布公告;